无机颜料钛白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0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钛白粉工业污水、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l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我国当今钛白粉工业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钛白粉工业生产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持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钛白粉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钛白粉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科技大学。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解释。
1运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白粉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钛白粉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钛白粉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六价铬、总铬、总汞、总铅和总镉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汞系统排放的其他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钛白粉生产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l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7467-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6-87水质总铬的测定
GB7470-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68-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4204-93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7475-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1903-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11901-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7478-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11893-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894-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7133-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5441-1995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
GB/T7474-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2-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硫酸法钛白粉
硫酸法是以钛铁矿为原料用硫酸分解,然后除铁后经水解而制得。
3.2氯化法钛白粉
氯化法是以金红石或高钛渣为原料,经氯化生产四氯化钛,然后在高温下氧化而制得。
3.3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钛白粉生产企业。
3.4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钛白粉生产企业。
3.5密闭排气(通风)系统
将工艺设备排出或逸散出的空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8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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